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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能力評估
(訂立遺囑)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列明身故後,想怎樣安排自己的身後事,包括如何分配遺產。若「立遺囑人」年事已高、曾中風、患有老人癡呆症或其他影響精神狀況的疾病,均需要在訂立遺囑時,先請精神科醫生為「立遺囑人」檢查精神狀況,確立其精神狀況為清醒並適合訂立遺囑。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以下4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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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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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其財產分佈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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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受益人與他本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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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分配的原因及明白當中帶來的結果
不然,當「立遺囑人」去世後,親人有機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及真實性,最終遺產受益人亦會因此需要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精神狀況及意願。但如遺囑經由律師辦理,「立遺囑人」提前所擬定的遺產受益人,便能免除證明上述事項的時間及法律費用。同時,如有醫生證明「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清醒,並具備上述的能力,便能大幅減少日後爭拗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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